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美家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平顶山市美家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王晓东与被上诉人叶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美家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王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0元,由平顶山市美家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王晓东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赵红燕
审判员 杜跃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晶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