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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1485号

叶某与平顶山市美家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平顶山市美家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王某,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美家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平顶山市美家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王晓东与被上诉人叶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美家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王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0元,由平顶山市美家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王晓东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赵红燕

审判员 杜跃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晶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