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3962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85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张崇云,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甘明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某,男,汉族,1983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预缴)。
代理
审判员 李迎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