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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3962号

孙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3962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85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张崇云,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甘明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某,男,汉族,1983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预缴)。

代理

审判员  李迎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