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737号
原告:杨大庆,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胡良寿,长丰县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兴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周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璞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大庆与被告合肥兴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大庆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大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元,由原告杨大庆负担。
审判员 陆翠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亚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