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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2737号

杨大庆与合肥兴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大庆,合肥兴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737号

原告:杨大庆,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胡良寿,长丰县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兴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周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璞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大庆与被告合肥兴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大庆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大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元,由原告杨大庆负担。

审判员  陆翠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亚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