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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4执304号

杨传英、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3-30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传英,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杨传英,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李军,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峄城区。申请执行人杨传英与被执行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2014)峄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李军自愿于偿还原告杨传英借款本息57508元。案件受理费380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李军负担。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峄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孙卫兵

审判员  王大宪

审判员  刘晓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