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91执289号之一

汪波涛、姚容与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波涛,姚容,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2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波涛,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姚容,女,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城东大道10-7号。法定代表人万宏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汪波涛、姚容与被执行人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汪波涛、姚容于2015年9月20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裁字第70号裁决书向湖北省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指定我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房屋办证事项已经执行。申请执行违约金20776元及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裁字第7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