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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初924号

陈燕与马军、蔡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燕,马军,蔡爱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924号原告陈燕,咸宁市咸安区温泉淦河大道37号。被告马军。被告蔡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诉被告马军、蔡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陈燕承担。

审判员  王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