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32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中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英达路。法定代表人刘海龙,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中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路。法定代表人冯驰,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宝鸡市中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陕西中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强制扣划,并予以发还,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岐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无正文)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赵晓辉执行员 李国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安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