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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执322号

宝鸡市中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陕西中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鸡市中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陕西中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32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中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英达路。法定代表人刘海龙,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中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路。法定代表人冯驰,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宝鸡市中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陕西中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强制扣划,并予以发还,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岐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无正文)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赵晓辉执行员 李国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安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