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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执214号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俊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俊波,赵桂荣,焉志刚,石立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丽伟,董事长。被执行人郭俊波,女,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赵桂荣,男,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焉志刚,男,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石立芬,女,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郭俊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白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光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