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5249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黄定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成,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系原告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海,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徐炜,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胡志勇,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0本院在受理的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炜、胡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亦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倪松华
人民陪审员 方丽明
人民陪审员 叶秀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张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