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1行审73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汪保胜,汪小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21行审73号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团风县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富强,局长。被执行人汪保胜。被执行人汪小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团卫计征决(2015)031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团卫计征决(2015)031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团卫计征决(2015)031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团卫计征决(2015)031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赵德明

审 判 员  邹松林

人民陪审员  杨梦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涂世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