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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执74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与张革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张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7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张革,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槐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04执7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千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