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951号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34号。法定代表人安俊峰,所长。委托代理人史海阔,男,1981年7月6日出生。被告王彦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与被告王彦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十八元,由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冯立亭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曼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