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恢36号申请人张林锁,男,生于1961年2月18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凤鸣镇董家台村东坡组人。被申请执行人蒋文海,男,生于1968年1月13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凤鸣镇北郭村江家沟组人。申请人张林锁与被申请执行人蒋文海健康权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岐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家中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12年5月10日中止执行本案。2016年4月,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后恢复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执行人员在银行查询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现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岐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安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