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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37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张凤、高金秋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张凤,高金秋,刘有芬,邬洪祥,臧淑兰,庄科胜,韩臻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被执行人张凤。被执行人高金秋。被执行人刘有芬。被执行人邬洪祥。被执行人臧淑兰。被执行人庄科胜。被执行人韩臻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凤、高金秋、刘有芬、邬洪祥、臧淑兰、庄科胜、韩臻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57875.36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57875.3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贾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执行员 徐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