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2刑初2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绰号“白几”,农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毒分别于2015年1月22日、3月1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后于2015年3月18日被缙云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又因本案,于2016年2月25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又于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缙检刑诉(2016)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智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缙云县壶镇镇忆佳宾馆206、207、501号房间内用扑克牌玩“梭哈”的方式聚众赌博达6场次,每场次参赌人数达4余人。被告人宋某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另查明,2016年4月5日,被告人宋某被公安机关扣押违法所得计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宋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吕某甲、卢某甲、卢某乙、李某、麻某、吕某乙、周某、吕某丙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暂扣款票据,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达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故被告人宋某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宋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翁 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杜淑惠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