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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1民初395号

包文寿、杜延霞与张金元分家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包某某,杜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395号原告包某某,男。原告杜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杜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杜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某某、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包某某、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 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