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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906号

王某甲与张某、迟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迟某,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906号申请人王某甲。被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迟某。被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张某、迟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647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王某甲提供的担保物:位于××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某、迟某、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艳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梦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