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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财保28号

澧县汇德玉米专业合作社与湖南和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和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澧县汇德玉米专业合作社,湖南和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财保28号申请人澧县汇德玉米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谭敦华,负责人。被申请人湖南和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和平,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和平,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申请人澧县汇德玉米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湖南和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和平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并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途锐小轿车。担保人谭敦华自愿用自己的夫妻共有房屋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澧县汇德玉米专业合作社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途锐小轿车;查封担保人谭敦华所有的夫妻共有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始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广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颜海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