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耀,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颜伟,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娟,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准军,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军寿,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颜耀为与被上诉人李准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商栋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胡春红、李红敏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3月17日、4月5日、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颜耀的委托代理人颜伟、许娟、被上诉人李准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军寿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上诉人颜耀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商 栋
审判员 胡春红
审判员 李红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