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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民终132号

颜耀与李准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颜耀,李准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耀,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颜伟,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娟,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准军,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军寿,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颜耀为与被上诉人李准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商栋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胡春红、李红敏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3月17日、4月5日、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颜耀的委托代理人颜伟、许娟、被上诉人李准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军寿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上诉人颜耀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商 栋

审判员 胡春红

审判员 李红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