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3民初191号

马洪民与崔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洪民,崔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191号

原告:马洪民。

被告:崔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民与被告崔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4元,由原告马洪民负担。

审 判 长  焦云鹏

审 判 员  段彩虹

人民陪审员  翟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