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191号
原告:马洪民。
被告:崔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民与被告崔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4元,由原告马洪民负担。
审 判 长 焦云鹏
审 判 员 段彩虹
人民陪审员 翟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春燕 来自:
马洪民与崔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191号
原告:马洪民。
被告:崔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民与被告崔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4元,由原告马洪民负担。
审 判 长 焦云鹏
审 判 员 段彩虹
人民陪审员 翟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