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3654号
原告:周龙,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代理人:沈华俊,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伟明,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正坤,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周龙与被告王正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周龙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正坤的起诉,理由在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周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龙撤回对被告王正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周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君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单劭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