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105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员 初立江
人民陪审员 高建坤
人民陪审员 刘景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炳彬 更多数据: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105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员 初立江
人民陪审员 高建坤
人民陪审员 刘景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炳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