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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1105号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105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员  初立江

人民陪审员  高建坤

人民陪审员  刘景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炳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