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民初461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宋某某诉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江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