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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民初461号

宋某某诉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民初461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宋某某诉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江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