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77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朱伟光,该电视台书记。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景志新
审 判 员 魏国涛
代理
审判员 魏翔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