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305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冯莉娟。被执行人邵杰。被执行人邵梦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567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邵梦权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萧山四季花城迎春花园1幢1单元201室,建筑面积为151.14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邵梦权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萧山四季花城迎春花园1幢1单元201室,建筑面积为151.14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浙经纬(2016)估字第D03-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