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2民初483号原告任某。被告王某甲。
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云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在北京打工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乙(3周岁)。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酗酒成性,好吃懒做,无事生非,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家庭生活十分拮据。在2015年9月16日凌晨一点多,被告喝酒回到家后,指责谩骂侮辱原告,并逼迫原告滚出家门,原告在无奈情况之下,于2015年9月21日带孩子回到娘家至今,双方分居生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依法作出处理。
原告任某向本院提交了原告与被告结婚证原件一个。
被告王某甲辩称,我没有酗酒成性,好吃懒做,无事生非,这是原告的不实之辞。我与原告结婚以来,一直十分恩爱,我一直在工作挣钱,工资都由原告保管,在外工作难免有几个朋友,偶尔喝个酒应酬一下也属正常交际,我酒品很好,原告近几年一直在网聊,我不愿意让原告网聊,为此,发生争吵,我们俩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虽然原告经常耍性子闹脾气、网聊这些我都既往不咎,包容她,再说我们还有一个可爱的女儿要一起抚养,我也爱原告,我不同意离婚。在2015年9月16日我在外喝酒,很晚才回家,到家后原告在网聊,我让原告休息,原告不听,发生争吵,原告要出去自己租房分开过,我把原告拦住。被告王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举证材料,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6年原、被告在北京打工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乙(3周岁)。婚后原告、被告一直都在外打工挣钱共同养家,最近几年,双方有了孩子后,原告在家带孩子,只有被告一人在外打工,工资不高,又加上有孩子需要奶粉等开支,生活上贫困,双方互相抱怨,争执。在2015年9月16日被告在外喝酒,很晚才回家,到家后原告在网聊,被告让原告休息,原告不听,发生争吵,原告要出去自己租房分开过,被告把原告拦住,过了几天后,原告带孩子回到娘家,原、被告分居生活。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遇到问题不能很好的沟通和理解,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原、被告分居,但双方分居时间未满两年,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依法驳回原告任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云霄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克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