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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421号

雷成勇与崔建芬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成勇,崔建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雷成勇,男,汉族,1974年1月2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崔建芬,女,汉族,1983年10月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雷成勇与被执行人崔建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万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成勇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万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雷成勇的债权6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梅

审 判 员  全拥军

代理

审判员  赖红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家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