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3执362号

马如晓与刘金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如晓,刘金锋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马如晓。被执行人刘金锋。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马如晓申请执行刘金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现因无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彭汉生

审判员  张金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