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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财保5号之一

周勇、周亚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勇,周亚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财保5号之一

申请人:周勇,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

申请人:周亚林,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皖0123财保5号之一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周亚林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位于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1幢六至十九层(房地权证肥西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三、解封对申请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担保财产即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龙泉中路51号(房地权证肥东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吴 芹

审判员 贺书贵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