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4267号
原告:朱鹏,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
被告:程兴华,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程春燕,女,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鹏与被告程兴华、程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程兴华、程春燕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人范成红、邵传芳名下坐落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某室房屋(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合瑶字第××号)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程兴华、程春燕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范成红、邵传芳名下坐落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某室房屋(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合瑶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雅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