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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9205号

滑海玲与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滑海玲,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9205号原告滑海玲,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住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法定代表人牛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滑海玲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海玲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由原告滑海玲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李炜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