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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5号

(2016)吉0781执5号-刘东红-范国利-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东红,范国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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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吉0781执5号申请执行人刘东红,现住榆树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范国利,现住九台市。申请执行人刘东红与被执行人范国利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范国利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听证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马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