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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3执136号

黄日东、黎可光等与谢修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日东,黎可光,谢修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黄日东。申请执行人黎可光。被执行人谢修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日东、黎可光与被执行人谢修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修庆尚欠申请人黄日东、黎可光钢材款35292元,违约金8470元,案件受理费341元,合计人民币4410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农恩华

审判员  邓昭建

审判员  农建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