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字第00756号申请执行人罗永。被执行人王超。本院在执行罗永与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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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永与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字第00756号申请执行人罗永。被执行人王超。本院在执行罗永与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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