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3209号
原告: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新民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3029908-3。
法定代表人:朱正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永乐,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凌鋆,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凌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敏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