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4042号
原告:许荷琴。
委托代理人:管优优,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香连。
被告:徐金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荷琴与被告郑香连、徐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荷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许荷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周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