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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3466号

请执行人王浩君与被执行人韩东亚、淮安市汇融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浩君,韩东亚,淮安市汇融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466号申请执行人王浩君,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东亚,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淮安市汇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涟水县炎黄大道南侧(江苏省涟水上水科技创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吴杰。申请执行人王浩君与被执行人韩东亚、淮安市汇融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六沿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王浩君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韩东亚在涟水县涟城镇政府及国土局的财产目前还没有理清,案件情况复杂,此案目前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34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德建

审判员  张晓彬

审判员  赵 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