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6474号
申请执行人:程光林。
申请执行人:汪文明。
申请执行人:楼国茂。
被执行人:虞海军。
被执行人:傅炜。申请执行人程光林、汪文明、楼国茂与被执行人虞海军、傅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2015)浙绍商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2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3600元,执行费23872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案件被执行,两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诸执民字第64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波
代理
审判员 周 超
代理
审判员 周培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