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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911号

宋玖珍与骆桂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宋玖珍,骆桂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911号原告宋玖珍,女,1948年7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骆桂兰,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玖珍与被告骆桂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玖珍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玖珍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玖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宋玖珍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沈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