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2479号
原告:张茂叶,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张晓章,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卜世楼,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功作,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叶章开,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叶、张晓章与被告周功作、叶章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茂叶、张晓章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茂叶、张晓章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叶、张晓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张茂叶、张晓章负担。
审判员 宋功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飞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