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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2479号

张茂叶、张晓章等与周功作、叶章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茂叶,张晓章,周功作,叶章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2479号

原告:张茂叶,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张晓章,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卜世楼,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功作,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叶章开,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叶、张晓章与被告周功作、叶章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茂叶、张晓章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茂叶、张晓章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叶、张晓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张茂叶、张晓章负担。

审判员  宋功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飞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