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1278号原告大连中船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永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远。被告大连华立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分公司。负责人杨存义。被告大连华立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天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中船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华立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分公司、大连华立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中船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后为207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307元,由原告大连中船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 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乔方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