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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123号

王晓丹申请执行邓洪刚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晓丹,邓洪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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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丹,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烟草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邓洪刚,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王晓丹申请执行邓洪刚民间借款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江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晓丹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佳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