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丹,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烟草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邓洪刚,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王晓丹申请执行邓洪刚民间借款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江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晓丹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佳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