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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执257号

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龙南县银河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龙南县银河建筑有限公司,廖伟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7执257号申请执行人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地址:龙南县。法定代表人刘鹏武,系该所主任。被执行人龙南县银河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法定代表人陈建雄,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廖伟志,男,汉族,住龙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县人民法院(2016)龙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龙南县银河建筑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赣州龙南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壹万伍仟玖佰贰拾元整(¥15920.00)到龙南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赖 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小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