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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860号

杨旭与牟小云王春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旭,牟小云,王春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杨旭,男,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被执行人牟小云,男,汉族,1970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被执行人王春生,男,汉族,1965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杨旭与牟小云、王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38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旭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383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杨旭债权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睿

审判员 蒲昌渊

审判员 李 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先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