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杨旭,男,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被执行人牟小云,男,汉族,1970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被执行人王春生,男,汉族,1965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杨旭与牟小云、王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38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旭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383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杨旭债权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睿
审判员 蒲昌渊
审判员 李 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先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