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6543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11225T。
负责人:曲亮,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德强,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雪梅,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晓红,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程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被告程晓红已归还完拖欠的贷款本息和费用为由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余 博
代理
审判员 欧春利
人民陪审员 周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鲁培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