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3民申4号

卢荣梅与卢开银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荣梅,卢开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申4号再审

申请人(案外人):卢荣梅。委托代理人骆纲,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卢开银。被申请人卢开银与余国华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22日,卢荣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卢荣梅申请再审称,其不服本院(2015)鄂江汉执异字第00028号执行裁定,认为执行依据的(2013)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710号民事调解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未通知其作为余国华配偶参与诉讼;调解书内容涉嫌虚假民间借贷债权,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未查明借据来源、资金来源、借款人出借能力等重要事实,是一起典型的原、被告“手拉手”型的虚假民间借贷案件,严重损害了作为配偶的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卢荣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卢开银提交意���称:卢荣梅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调解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卢荣梅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卢荣梅系一审被告余国华之妻,与被申请人卢开银系姐妹关系。2013年7月2日本院作出(2013)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71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余国华应向卢开银分批偿还借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及逾期利息。同日,卢开银、余国华签收调解书。2013年11月28日,余国华死亡。2014年2月21日,卢开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4)鄂江汉执字第00352号执行案件予以立案。同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4)鄂江汉执字第00352-2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13)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7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3月12日,本院作出(2015)鄂江汉执恢字第00016号执行裁定,变更卢荣梅及其子为该案被执行人,同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15)鄂江汉执恢字第00016-1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卢荣梅及其子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3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卢荣梅等人提出书面异议,称还未继承余国华任何遗产,余国华本身也无遗产可供继承,请求撤销上述执行裁定。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鄂江汉执异字第000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所提异议。卢荣梅等人不服,复议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执复字第00077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6)鄂0103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卢荣梅等人所提执行异议。卢荣梅收到该裁定后,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2013)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710号案件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因此,对生效调解书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本案中,卢荣梅作为执行异议人,在收到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六个月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认为原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向本院申请再审,但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并非以上述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事由提出,而是认为原调解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八)项规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所表述的事由针对的是判决、裁定,不属于对调解书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第(八)项所规定的亦即卢荣梅认为调解书遗漏其作为必要的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以该项事由申请再审的期限,应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卢荣梅以此事由申请再审已超过上述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卢荣梅认为原调解书侵害其作为余国华配偶的民事权益,系虚假民间借贷案件,因本案系卢开银仅以余国华作为被告起诉,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现并无证据证实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对卢荣梅申请再审的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卢荣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卢荣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郑晓丽

审判员  肖 波

审判员  周玉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淑玲速录员  汪志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