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5行初35号原告于明红,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宫强、迟军正,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莱西市黄海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唐惟庆,局长。第三人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姜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朴东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于明红诉被告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明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明红负担。
审判长 顾春明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刘悦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蕾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