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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2889号

周文章、金新妹等与上海绿地汇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文章,金新妹,周金华,瞿丽,上海绿地汇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2889号原告周文章。原告金新妹。原告周金华。原告瞿丽。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惠荣,上海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绿地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荣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翔,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章、金新妹、周新华、瞿丽诉被告上海绿地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人民

审判员倪梅英

审 判 长  张 慧

审 判 员  苏 姝

人民陪审员  倪梅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