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613号
原告:赵运伦,男,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廖立金,男,汉族,1966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
被告:廖立荣,男,汉族,1963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运伦与被告廖立金、廖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运伦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璐
人民陪审员 刘世康
人民陪审员 漆 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江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