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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613号

赵运伦与廖立金、廖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运伦,廖立金,廖立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613号

原告:赵运伦,男,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廖立金,男,汉族,1966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

被告:廖立荣,男,汉族,1963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运伦与被告廖立金、廖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运伦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璐

人民陪审员  刘世康

人民陪审员  漆 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江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