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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6财保00029号

姚德红、吴进明、周光花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德红,吴进明,周光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6财保00029号申请人姚德红,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申请人吴进明,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申请人周光花,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申请人姚德红与被申请人吴进明、周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进明、周光花所有的坐落于庆元县松源街道会溪工业园路30-1号(房产证号:庆房权证庆元县字第××号、共有权证庆房权证庆元县字第××号)房产(在价值人民币100000元范围内)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进明、周光花所有的坐落于庆元县松源街道会溪工业园路30-1号(房产证号:庆房权证庆元县字第××号、共有权证庆房权证庆元县字第××号)房产(在价值人民币1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晓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闽荣